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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6-10-03 20:42|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次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有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


  理解与适用

  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通过明确“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整体定义,以及“同一事实”的法定认定标准,从根源上统一了长期以来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裁判尺度,既能够有效防范以刑事程序插手正常民商事纠纷的实践乱象,也能通过清晰的分层规则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事实认定冲突,为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刑民交叉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指引,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第二条规定的出台背景与核心价值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一直缺乏统一的法定标准,不同法院、不同办案主体对“同一事实”的理解差异较大,直接导致类案裁判尺度不统一。部分案件中,仅因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在标的上存在关联,就直接认定为“同一事实”,进而适用“先刑后民”规则驳回民事起诉,变相拉长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周期,甚至出现以刑事立案为由干预正常民商事审判的情况;也有部分案件中,本属于完全基于同一自然事实的刑民交织情形,却被认定为“关联事实”适用“刑民并行”,最终出现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同一行为的性质认定完全冲突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本次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直接从法定层面完成两个核心界定:一是明确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整体范畴,即所有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存在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都纳入该规则的调整范围,避免了此前部分法院以“不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为由直接拒绝适用相关衔接规则的问题;二是将“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彻底摒弃了此前实践中存在的“仅法律关系关联即认定同一事实”“仅标的重合即认定同一事实”的扩大化认定思路。这一规则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划清了刑民程序分合的基本边界,为后续所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提供了法定判断基准。

  二、“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条款的理解与实践边界

  第二条第一款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定义为“有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该条款的核心作用是划定本司法解释的整体适用范围,所有进入民商事审判流程、同时与刑事案件存在事实层面牵连的案件,都应当纳入该规则的审查范畴,不得直接跳过刑民交叉专项审查直接作出裁判。

  从实践适用来看,该条款的覆盖场景包含两大类别:第一类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完全基于同一自然事实产生,比如行为人虚构工程项目与相对人签订施工合同,该行为既在民事层面引发合同效力纠纷,同时也在刑事层面涉嫌合同诈骗罪,此类案件完全落入该条款的调整范围;第二类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仅存在部分事实牵连,而非全部事实重合,比如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同时起诉要求交易相对人返还合同项下款项,此时工作人员的犯罪事实与民事合同纠纷事实存在关联,但并非完全重合,也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

  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重点把握两个边界:一是不能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与刑事案件存在间接关联的民事案件,比如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案外盗窃行为被立案侦查,该盗窃事实与当前民事纠纷的权利义务认定完全无关,就不能将该民事案件认定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更不能以此为由中止审理;二是不能将该条款的适用对象限缩为“必须有刑事判决作支撑的案件”,即便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未作出生效裁判,只要民事纠纷的部分事实与该刑事立案的事实存在牵连,就应当纳入该条款的审查范围,按照司法解释的后续规则完成甄别处理。

  三、“同一事实”法定认定标准的核心构成要件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这一法定标准完全改变了此前实践中依赖法官自由裁量的认定模式,拆解为两个缺一不可的核心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同一事实”。

  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维度的同一性,即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范围基本重合。具体来说,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必须对应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民事案件中出现了刑事案件完全未涉及的责任主体,比如民事案件同时起诉了未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用人单位,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仅为实施诈骗行为的自然人,此时即便核心行为事实高度重合,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全案属于“同一事实”。此前实践中部分案例仅以“核心行为同一”就无视当事人差异直接驳回全案民事起诉,本次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当事人要件,直接纠正了这一不当裁判倾向。

  第二个要件是基本事实维度的同一性,即刑事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要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中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事实完全重合。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害人针对集资参与人提起的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中用于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的全部事实,恰恰就是刑事案件中用于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核心事实,此时就满足基本事实相同的要件。

  在实践审查中,我们可以结合三阶递进审查方法完成核验:第一步先核查主体同一性,比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范围,确认是否不存在额外的独立责任主体;第二步核查行为目的一致性,确认民事争议指向的行为,同时也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第三步核查实质性影响,确认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完全依赖于刑事程序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存在独立的民事事实查明空间。通过这三层核验的案件,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同一事实”,有效避免了仅以主体同一或者标的关联就直接认定为同一事实的实践误区。

  四、“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规则及程序适用差异

  第二条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两大类型,两类案件后续的程序处理规则存在本质差异,直接决定了案件是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移送线索,还是适用“刑民并行”分别审理。

  针对完全符合“同一事实”标准的案件,原则上民事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线索及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成事实认定后,当事人再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或者后续另行主张的方式救济权利。这一规则的核心逻辑是,此时民事案件的全部核心事实都已经被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完全覆盖,民事审判无法独立完成事实查明,强行推进民事审理不仅会造成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事实冲突,还会导致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受偿,破坏司法裁判的严肃性。

  针对仅属于“关联事实”的案件,也就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存在事实牵连,但当事人、基本事实并未完全重合的情形,则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规则,民事案件依法继续受理并独立审理,不受刑事程序推进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列举了六类典型的关联事实情形,包括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未参与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起诉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主债务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案件等,这些情形都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仅以相关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在两类事实的区分过程中,必须坚持实质性判断原则,不能仅凭表面的牵连关系直接定性。比如不能仅因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同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直接认定全案属于同一事实;也不能仅因为民事案件的涉案款项与刑事案件的赃款指向同一笔资金,就直接否定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价值,必须从当事人范围、核心事实重合度两个维度完成实质性核验,才能作出准确认定。

  五、实践适用中的常见难点与风险防控要点

  结合近期的司法实践反馈,第二条规则在落地过程中仍然存在几类常见的适用难点,需要重点做好风险防控,避免规则适用出现偏差。

  第一类难点是部分当事人滥用“同一事实”规则,仅向法院提交刑事受案回执就主张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申请中止或者驳回民事起诉。针对该情形,必须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不能仅凭刑事立案材料就直接认定属于同一事实,必须逐条比对当事人、基本事实两个法定要件,经审查不符合同一事实标准的,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理由并继续审理,不得随意中止民事案件。

  第二类难点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外关联犯罪线索,但该线索并不影响当前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此时不能直接将全案认定为涉及同一事实的案件,而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将发现的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单独移送侦查机关,民事案件继续独立审理,避免出现“一有犯罪线索就全案移送”的不当操作。

  第三类难点是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独立审理查明的事实出现冲突。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生效刑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中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不能直接径行作出与刑事裁判冲突的认定,而应当及时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法院,若该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则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以此保障刑民裁判的事实认定统一。

  同时还要重点把握证明标准差异带来的适用问题:部分事实因为未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没有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此时民事案件可以依法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这一规则并不违反“同一事实”的认定逻辑,反而恰恰是在区分刑民程序不同功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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