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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法案例:无充分证据证明主播存在违规诱导情形下打赏行为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6-11-04 22:13|来源:山亭法院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甲系某网络服务公司短视频平台注册用户。2026年1—2月期间,甲在该短视频平台向账号登记人为乙但实际由其女儿丙运营的直播间充值打赏,累计消费折合人民币103525.2元。甲主张,主播存在诱导其进行大额打赏行为,该打赏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打赏属于受诱导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全部打赏赠与行为,判令登记账号所有人乙返还全部打赏款项103525.2元,某网络服务公司承担补充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实践中极易混淆的两个问题: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有偿服务?账号登记人是否必然承担运营责任?

  经审理查明,第一,直播间实际运营者为丙,乙仅为登记人,并未参与直播、收益分配,不应直接承担运营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主播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诱导打赏行为;第三,甲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对价是观看直播表演,参与直播间互动,平台、主播提供了对应的精神文化服务,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并非无偿赠与。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网络消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平台已按协议履行服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未尽监管职责,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甲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直播打赏法律关系有别于无偿赠与,主张退款需依法举证,平台责任以过错为前提,各方均应规范自身网络行为。

  厘清法律性质:直播打赏并非当然属于无偿赠与,用户通过充值虚拟货币换取主播表演、直播间互动等精神利益,存在相应对价,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特征,不能一概按赠与合同处理。

  明确举证规则:粉丝主张主播存在欺诈、色情诱导、虚构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诱导打赏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风险,不能仅凭单方陈述即要求主播、平台退款。

  划定平台责任:直播平台承担补充返还责任以平台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平台已按协议提供直播网络服务,无证据证明平台未尽监管义务时,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提醒广大网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网络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具备辨识能力,审慎对待直播打赏,理性进行网络消费,避免因情感冲动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提示网络主播,应当规范直播言行,杜绝违规诱导粉丝打赏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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