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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20:09|来源:公安部 |浏览次数:

  公通字〔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4年3月1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非公职人员涉嫌以下案件的,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共3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修正案(十二)》第1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修正案(十二)》第2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修正案(十二)》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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