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科教发【2025】3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委直委管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6月12日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获得学分不超过15学分,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10学分,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学分授予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和卫生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六)有计划的自学
1.年初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含时间安排、自学内容、自学形式、验证指标等),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根据计划,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环节开展验证,结合实际学习成效,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带教授课。根据授课次数、授课内容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住培/研究生授课每3次授予1学分,参加进修生/其他授课带教每5次授予1学分,每次授课不少于1学时。
3.参加省级以上考试命题。根据考试命题次数、内容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专业考试命题1次授予2学分(不少于100题),其他考试命题1次授予1学分(不少于50题)。
4.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根据开展健康宣传形式、范围、受众量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在省级以上杂志/报刊/网站发表科普文章1篇授予1学分,在省级以上网站/电视台发表1场/次(不少于40分钟)授予1学分,参加临床为主要内容的科普咨询/义诊活动1场/次授予1学分。
5.论文发表。按照发表论文的级别、作者排序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8学分。第一作者按期刊级别授予1-3学分/篇,第二作者按期刊级别授予0.5-2分/篇。
6.出版著作。根据在医学学科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著作的类型、作者排序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8学分。主编授予1-3学分/著作,副主编授予1-2学分/著作,编委授予1学分/著作。
7.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根据承担课题级别、排序等综合评价,每年最多不超过8学分。课题负责人评分:国家级5学分/课题,省部级3学分/课题,厅局级2学分/课题;课题主要参与人评分:国家级4学分/课题,省部级2学分/课题,厅局级1学分/课题;其他身份参与人评分:国家级2学分/课题,省部级1学分/课题,厅局级0.5学分/课题。
8.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按获奖级别,对排序前三的获奖人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奖励(8、7、6学分);省部级奖励(6、5、4学分);厅局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4、3、2学分)。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对排序前三的发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4学分、第三发明人2学分。
所有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活动仅在当年有效,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获得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等仅在批准或发表当年有效。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三、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省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管理。
(二)管理系统按类别设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
(三)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系统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反馈,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跨省(市、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由项目主办单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并向举办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接受举办地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举办前登记,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2周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执行情况反馈,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电子学分证书,学分由用人单位登记。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拟在我省招生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七)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日程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笔记、参加活动照片、参加考核成绩等可验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八)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应事前在管理系统做好培训活动的添加,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完成考勤并获得学分。
(九)用人单位应当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做好个人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管理系统,由市级卫生健康委初审,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生成个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十)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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