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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6-01-26 15:54|来源:铜川市人大网 |浏览次数:

  (2025年12月26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在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本区域内履行中医药发展促进职责。

  第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提升药王山景区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文化内涵,每年举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药王山庙会”,每两年承办中国孙思邈中医药文化节,积极承办药王山新年登高体育赛事。支持药王山、孙思邈故里景区和孙思邈纪念馆向医务人员免费开放。鼓励举办中医药特色疗法交流推广等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科普教育。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具有本市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中医药康养旅游线路、品牌,创作承载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精品和创意产品,支持优秀传统医药项目申报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酒店、宾馆和烹饪餐饮行业等宣传推广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中医药知识和相关产品。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体医融合理念及措施纳入体育发展规划,为市民提供运动处方,推广“药王养生功十三法”等中医传统功法。

  自然资源、民政、林业、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雕塑设立和广场、公园、植物园、道路的绿化及命名中,应当融合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元素。

  工会组织加强引导,开展中医药健康保障服务方面的职工活动。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药王孙思邈等医学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组织发掘和整理《备急千金要方》、《千金翼方》等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珍贵古籍文献。举办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普及中医药健康养生知识、方法,传播中医药文化理念。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国家、省名中医在本市设立工作站。开展全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推进中医学术流派、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学术资料。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药王孙思邈《大医精诚》纳入医务人员医德教育。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孙思邈中医堂,配备中医医师。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置孙思邈中医堂;

  (二)发挥药王孙思邈中医药品牌优势,支持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等,支持各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特色专科。支持医疗机构组建中医类别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医联体,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建设中西医协同重点科室;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中医专科医院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鼓励发展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第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发展:

  (一)制定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优化中药材生产区域布局。支持在铜川自建、共建中药材生产示范园和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养殖基地。引导中医药企业与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协作;

  (二)重点培育党参、黄芩、丹参、艾草、连翘、金银花、柴胡等道地药材。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申报道地药材产品认证;

  (三)会同林业、财政部门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加大中药材种植养殖有关的农机购置补贴、特色作物种植养殖专项补贴等,推行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保险。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学术机构、院校与企业合作,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建立市级中医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临床应用,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三)支持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食品饮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

  (四)鼓励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

  (五)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进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等中医药高层次领军人才,加强本地中医药人才培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支持市级名中医申报省级名中医和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非中医医师学习中医,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鼓励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支持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和中医药抢救研发。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才配备有关规定,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力度,健全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推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广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开展中医疗效价值付费、中医特色支付、中医日间病房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和非药疗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中医药产业、中医药服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推进中医药数据共享、流通和复用。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中医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和合作等活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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