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节水发〔2026〕1号
省渭河流域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渭河流域节约用水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渭河流域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2026年1月23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陕西省水利厅
2026年2月2日
(15-47〔2026〕1号)
陕西省渭河流域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商洛、杨凌及辖区63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渭河流域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拟订本省境内渭河流域节水规划,指导流域节水工作,依法行使渭河流域节水监督管理职责。
渭河流域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组织流域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渭河流域节水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渭河流域内区域节水规划应当与省渭河流域节水规划衔接协调。
第六条 省渭河流域节水规划编制应当根据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用水特点和节水潜力,明确节水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与全省节水规划、流域水利规划等衔接协调。
第七条 流域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省渭河流域节水规划、区域节水规划的实施,按照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指导、推进省渭河流域节水规划的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流域内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依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对流域内省级项目节水评价进行技术审查,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结论,作为流域内需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审查依据。
流域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组织开展节水评价审查。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取用水户用水计划建议等,核定、下达取用水户用水计划。对渭河流域内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核定下达时应同时抄送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建立流域内市、县(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台账,督促渭河流域用水指标落实。
第十条 渭河流域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设施(器具)正常运行。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利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流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二条 渭河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年度将本省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县级行政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分解到水源类型及重点行业。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应当加强流域内各区域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落实,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 渭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黄河流域及渭河流域相关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用水效率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以及其他超过用水计划达到一定比例的、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量发生较大改变的用水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对流域内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促进水平衡测试开展,对不符合水平衡测试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督促指导用水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进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产品的使用,促进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总量管控、计划用水及用水定额执行、用水计量监测、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三同时”措施等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应当对流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执法权限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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