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2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现就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通告如下:
一、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涉及宝塔区、安塞区、延长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延川县等县区。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涉及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南市街道、凤凰山街道、枣园街道、桥沟街道、柳林镇、万花山镇、河庄坪镇、南泥湾镇、川口镇和甘泉县劳山乡。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如有)等要素构成。在飞行程序区域范围内水平投影重叠区域的净空参考高度取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与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中的较低值。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应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鸟类养殖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并采取措施消除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息地、觅食地等安全隐患。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自觉遵守放养鸟类的相关规定。
四、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空飘物防治工作。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为机场周边5公里及跑道端头10公里以内区域,包括机场及临近航道区域周边的广场、公园、景点、公墓、施工工地、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在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露天垃圾场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可参照执行。
1.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2.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社区:负责节日庆典气球管控,对于接到居民悬挂节日庆典气球信息后社区应及时通报延安机场进行安全评估。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机场空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1.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须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
1.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
2.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八、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延安机场提供的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相关县(市、区)政府与延安机场应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九、对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在项目谋划或预可研阶段会同延安机场进行机场净空限制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十、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由各县(市、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提前通报延安机场,并与机场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在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延安机场。
十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向民航陕西监管局、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延安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建立延安机场净空区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十三、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项目审批、建设监管要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凡违反本通告之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docx
https://www.yanan.gov.cn/upload/yanan/2026/04/02/202604020936344993.docx
2.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区(无人机电子围栏)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docx
https://www.yanan.gov.cn/upload/yanan/2026/04/02/202604020936353932.docx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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