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陕西法帮网”征文:
感念陕西法帮网 助民循法得公正
——我们的自住房屋得安宁了
作者 陕西省西安市民蒋李周张
几年前,我们遭遇一件烦心事:自有住房差点儿成为别人口中的一道菜;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陕西法帮网,在陕西法帮网及时和大力帮助下,我们的这件烦心事最终得以化解,让我们从此不再为家里的自有住房提心吊胆了!
庆幸,真值得庆幸,庆幸我们与陕西法帮网结识,得到陕西法帮网循法助力,才得到公正,才有了平安。
事情还要从2022年9月28日说起。那天早上约10点,我们突然得知一个噩耗:我们所认识单位的老板夫妇,在去山西五台山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双双离世。
乍听这个消息,我们怎么都不敢相信,但电话上说此情的是熟人,这是事实呢。这家单位的老板夫妇人虽然走了,但压在我们心头的一块石头却没有走,始终让我们感到隐隐不安,这就是该单位要向某银行借贷950000元,提出让我们做担保人,碍于情面,我们无法拒绝,便用自有住房做抵押,于2019年12月10日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在某公证处做了执行公证。
这个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该单位不吭,某银行不说,某公证处不解释,我们一直搞不明白!直到后来,我们因为房屋要被执行了,经人介绍找到陕西法帮网,经陕西法帮网荣誉总编王海安耐心解释,才搞明白:这个公证是可以直接要法院执行走我们房屋的啊。
话说2022年7月1日,某公证处向我们发来核实函,说某银行于2020年12月17日向这家单位发放借款950000元,该笔借款这家单位没有归还,依据最高额担保合同,要我们对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某公证处要向法院出具执行证书。
啊?我们的房屋就要这样没了?咋办啊?
经人指点,我们找到了陕西法帮网。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尽管还在疫情期间,办事不便,陕西法帮网依然帮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了相关证据,然后用最快的速度帮我们向某公证处写了一份回复函。
在此回复函中,我们提供了证据,这就是,2020年12月17日18时54分06秒,某银行将950000元以“放款”的名义让其进入这家单位的账户,这家单位随即又于2020年12月17日18时54分07秒以“还款”的名义向某银行归还了950332.5元,其时间差满打满算不过1秒,不但把本金还了,同时还归还了332.5元利息。
本金和利息都归还了,我们还需承担这家单位欠债不还的担保义务吗?答案应该很清楚,凡是正常人均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但王海安告诉我们,对此不能掉以轻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取主动,遂帮助我们在2022年7月18日向某银行邮寄了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通知书,通知该行,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那份最高额担保合同即时解除。经查询,该行于2022年7月19日接到了我们的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通知书。
但叫我们想不到的是,不到一个月,2022年8月14日,某公证处又向我们发来核实函,继续重复上一份核实函的内容。我们呢,在陕西法帮网的帮助下,向某公证处送交了一份回复函,该回复函不但重复我们在上一份回复函的内容,还告诉某公证处,我们与某银行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已于2022年7月19日解除,在某银行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前,已无权要求贵处为其出具执行证书。
之后,平静了一段时间,没有谁再为担保来打扰我们。但在2022年11月23日,我们又接到了某公证处的核实函,该函仍然重复上两份核实函的内容。说实话,我们很佩服某公证处的这份耐心和坚持,在陕西法帮网荣誉总编王海安的劝说下,我们继续向某公证处送交了一份回复函,除了重复我们曾经的回复函里说过的话以外,真的再没什么好说的了。
但是,各位能想到吗?2023年5月9日,某公证处向我们发了第四份核实函,该函还是重复过去说过的那些内容!王海安忍不住了:他们不嫌啰嗦,咱们也就奉陪到底吧!直接照抄前边的回复函给某公证处,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最高额担保合同已于2022年7月19日解除,强调咱们认为最高额担保合同已经解除了。
我们向某公证处递交了回复函后,王海安帮我们写好了民事起诉状,准备好了证据,与某银行在法院面对面交火了:该行声称,这家单位没有归还那笔950000元借款,但他们却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我们的证据;该行还认为,我们不享有对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却又提供不了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以某银行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们享有依法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权利,因我们在2022年向某银行邮寄了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书的通知,某银行已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故最高额担保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已解除,我们无需再重复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等理由,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我们承担。
接到法院判决以后,某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某银行的行为系典型的以新贷偿还旧贷,且该行并未告知担保人,(该行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担保人享有依法解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权利”之理由,(并)依法予以变更,但不要求对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该行的理由是,原审判决会影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后期大量同类涉该行案件的处理,故本案(那段话)确有必要在二审程序纠正。
接到某银行的上诉状后,我们心里开始打鼓了:该行这理由成立不成立呢?假如因为法院的判决,导致他们大量的贷款因为自己的违规操作收不回来,岂不是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吗?
王海安向我们解释,某银行这个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属于奇谈怪论:个案不过是个案,莫非本案对该行来说,属于普遍存在的现象?假设真是这样,需要该行赶快完善贷款监管制度,堵漏防腐,不能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人民法院。如果需要人民法院为此向某银行或某银行的主管机构发司法建议函,大可以明说,不必以这样的理由企图影响法院判决。
就在此时,我们却接到另外一家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执行依据就是某公证处向该院出具的执行证书,要该院执行我们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抵押的自用房屋。经查询,我们的房屋已经被该执行法院查封了,很快就要进入拍卖程序。
这时,我们全家都愤怒了:某公证处这是唱的哪出戏?为什么说我们对某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的四次异议不能成立?为什么闭口不谈我们提交证据的真伪?为什么只字不提法院判决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什么不提某银行的上诉并没有要求对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为什么不向我们送达或告知该执行证书……这不是明显在误导法院错误执行吗?
在陕西法帮网的帮助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我们向执行法院送达了不予执行某公证处此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法官接过申请,了解到本案详细经过后,连连咂舌:这不是在误导我们错误执行吗?该院很快停止了对我们的执行。
某银行上诉开庭那天,我们再一次到庭领略了王海安的风格风范风采:不卑不亢,对答如流,有理有据,铿锵有力。
毫无悬念,某银行的上诉被终审驳回。围绕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纠纷,至此尘埃落定,我们自住的房屋保住了,烦心事变成了开心事。
我们确实开心的不得了!因为,据我们所知,类似我们这种情况的还有许多人,他们抵押的房屋经过执行公证后都没有保住,我们则是个例外!这是个应该大加赞许、肯定的范例,也是应该叫大家都知道的法例。
我们由衷感谢王海安和他的团队,感念陕西法帮网。王海安语重心长地说:通过这个案件可要汲取教训、长点心了。首先,不要乱签字,不要胡担保,签字就要负法律责任,担保就有可能承担巨额债务;第二,要相信法律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不是等来的,而是要努力争取的。
我们听了连连点头,这话说的,毛病他妈把毛病丢了,没毛病啊。
各位网友,这起担保案打了三年有余,我们和陕西法帮网也交往了三年有余,最终结果是我们赢了,我们也在和陕西法帮网的交往中学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更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知道了,陕西法帮网帮助过许多像我们一样的普通人,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让他们重拾对生活的希望,功莫大焉,善莫大焉,其荣誉总编王海安不愧是“国际法智助民师范”。
陕西法帮网为上线十周年征文征联,我们借此把受陕西法帮网帮助的经历说出来,以表达对陕西法帮网的敬意,也顺便把陕西法帮网推荐给更多的人,让陕西法帮网成为更多人的朋友,让“法”成为我们所有人的标配,让“帮”带给更多人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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