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周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刊登其中,也是该期的唯一案例。
张某、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审理法院:周至县人民法院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马某申请对某典当公司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搬离原工商登记地址,无法查明其现经营地址,故周至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某典当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期间,因某典当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同年10月21日,某典当公司对该罚款决定申请复议,同年12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典当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该罚款决定书。2021年7月16日,周至县公安局对某典当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彭某、张某作为某典当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开某串通,每月支付开某1.5万元,要求开某在西藏长期躲藏,既不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7月2日,某典当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6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典当公司涉嫌隐匿、转移公司财产,裁定驳回该公司破算清算的申请。
2018年12月12日,某典当公司在另案中取得对陈某的执行依据后,申请对陈某名下房屋进行二次拍卖。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向其朋友田某借款236万元,并将该款转至其子王某银行账户中。同日,被告人张某用其子王某名义以236万余元价款对该房屋竞拍成功。2019年1月10日,某典当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屋拍卖款转入其公司账户新开设账户,在收到执行案款后,某典当公司以归还钱款为由将执行拍卖案款尽数归还于田某。2019年10月21日,某典当公司向周至县人民法院申报其收回200万元借款已用于偿还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彭某及其亲友积极与马某达成执行和解,某典当公司履行了现金300万元和房产一套价值708万余元。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3)陕01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彭某转移隐匿公司财产,虚假申报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彭某明知某典当公司正在诉讼中,其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变更为该公司已离职的司机开某,且变更后开某一直在外务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仍由张某、彭某实际经营,张某、彭某更是与开某串通,支付开某费用要求其长期躲藏,抗拒执行,主观恶性明显。对于本案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前,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典当公司当时已处于诉讼过程中,在明知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规避执行,通过用公司财产归还个人借款的方式,在民事判决生效前转移、隐匿公司财产,且该行为状态持续至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后仍不思悔改,采取多种手段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运用"穿透式执行思维"的成功实践。面对某典当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通过抽逃出资、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虚假和解、虚假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复杂的手段,试图逃避法律义务,妨害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审查拒执行为没有停留在表面现象,而是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真实状况,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规避执行的层层迷雾。通过细致入微地调查、固定证据,依法采取了一系列由轻及重的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整个过程历时四年五个月,充分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胜诉人权益,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