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发〔2026〕5号
(2026年2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保障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居民议事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事项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开展议事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居民意愿。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原则上不少于四十名、不超过一百名。
第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
(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四)具有参加议事活动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第八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分配、成员结构和推荐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
村、社区和辖区单位依照本规定推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议事会成员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人大街道工委向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报街道党工委决定,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二)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
(三)未经人大街道工委批准两次不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增补。
议事会成员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议事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就下列事项开展议事活动:
(一)街道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
(二)辖区居民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
(四)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情况;
(五)依照本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六)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依法对涉及街道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票选推荐。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涉及街道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广泛征集街道居民议事会议题,研究确定是否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议题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事细则,并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发送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居民议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形成的意见,应当由街道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编组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方面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围绕特定议题开展专项议事活动。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分类处理街道居民议事会形成的意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处理的,延长时限不超过三个月。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对居民议事会意见的处理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涉及对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向派出其的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议事会成员学习培训、议事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密切同议事会成员的联系,丰富议事会成员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支持和保障议事会成员开展议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街道居民议事的活动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成员参加议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居民议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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